(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丰都县暨龙镇乌杨村4组20胡林业承包经营户与罗康、重庆康地实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罗康,重庆康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罗明魁,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罗凯,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罗廷福,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罗明魁、罗凯、罗廷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培良,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康,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康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南天湖西路2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本院在审理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罗康、重庆康地实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