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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雁与吴朝阳、曾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吴朝阳,曾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王雁。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代为起诉,出庭应诉,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被告吴朝阳。被告曾懿。原告王雁诉被告吴朝阳、曾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红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柏松及人民陪审员彭亚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雁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朝阳及曾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雁诉称,被告吴朝阳因家庭急用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00元整,并约定2013年12月8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但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及逾期的利息。原告王雁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吴朝阳向原告借款计100000元。被告曾懿、吴朝阳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吴朝阳向原告王雁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2013年12月8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现原告持该借条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借款计100000元及逾期偿还期间的利息。另查明,被告吴朝阳、曾懿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王雁与被告吴朝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吴朝阳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朝阳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吴朝阳与被告曾懿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朝阳欠原告王雁100000元借款,该债务存在于被告吴朝阳与被告曾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雁要求被告曾懿对被告吴朝阳的前述债务承担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故原告王雁要求被告曾懿对被告吴朝阳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朝阳、曾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王雁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朝阳、曾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红莲审 判 员  胡柏松人民陪审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满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