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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荣县天鑫石材厂与被上诉人代显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县天鑫石材厂,代显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县天鑫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复兴乡蔡家湾村*组。法定代表人曹庆九,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显忠,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荣县天鑫石材厂因与被上诉人代显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县天鑫石材厂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县天鑫石材厂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县天鑫石材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0元,由上诉人荣县天鑫石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宁川审 判 员  何礼超代理审判员  杨胜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