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丽丽,户籍地河北省平泉县。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平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丽丽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新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沈丽丽使用网络虚拟电话号码,冒充北京电视购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谎称电视购物中心搞庆典活动,其被抽中为幸运会员,可办理打折金卡,并赠送化妆品等方法,以宅急送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258590.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沈丽丽在网上购买全国各地个人信息,使用网络虚拟电话号码,冒充北京电视购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谎称电视购物中心搞庆典活动,其被抽中为幸运会员,可办理打折金卡,并赠送化妆品等方法,以宅急送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25859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销售会员卡及化妆品事实部分证据1、被告人沈丽丽供述沈丽丽五次供述证实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沈丽丽使用网络虚拟电话号码,冒充北京电视购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谎称电视购物中心搞庆典活动,其被抽中为幸运会员,可办理打折金卡,并赠送化妆品等方法,以宅急送货到付款的方式通过电话诈骗他人钱财的经过。2、证人证言(1)张超证言证实张超在宅急送快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沙营业厅工作,负责取送件。有一个叫沈丽丽的人在宅急送快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沙营业厅发的货都是由张超负责的。其没见过沈丽丽这个人,都是通过营业厅客服在QQ上联系,沈丽丽是去年和宅急送快运公司签的协议。在去年有个人往营业厅放了一百件货,说是沈丽丽的,货放在营业厅之后需要往哪发货沈丽丽就在QQ上发给营业厅客服,张超就给她填好单子把货发出去,等货要没了就叫营业厅客服在QQ上告诉沈丽丽,沈丽丽就叫人给送过来了。沈丽丽的货款是宅急送代收,发给别人的货要是退回来就放在营业厅,换个单子重新发,有一个自称叫沈丽丽的女的也给张超打过几回电话,问货还有没有,沈丽丽在营业厅发的货是化妆品和一个卡片,她发的货都是这样的,沈丽丽在营业厅一共发了多少货记不清了,公司能调出来。(2)张福超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10月31日、12月24日笔录:证实和沈丽丽是夫妻关系。沈丽丽是2013年夏天开始在家打电话推销东西的,开始那会儿我们在水利局家属楼那住,后来到今年七月份我们又搬到府前花园我表弟的房子那,在那沈丽丽也干这个,在半个月前我们搬到万馨花园这住,在万馨花园这沈丽丽也是干这个。她就是给单子上的人打电话,单子不知道哪来的,是沈丽丽弄来的,单子上哪的人都有,沈丽丽和这些人说自己是北京购物管理中心的,然后向她们推销产品和会员卡,对方要沈丽丽就给他们定,推销的是化妆品,在家没看见过化妆品,好像要是有人要东西沈丽丽就让人在北京那发货,客户需要支付400多元钱,沈丽丽弄来的单子上的人好像都是在电视购物上买过东西的,沈丽丽不是北京购物管理中心的,她打电话用的是010XXXX****这个号,沈艳红干过几天,也没卖出去东西。(3)沈彦红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笔录证实沈丽丽是自己的妹妹,大约是9月份她在府前花园住时自己去过,当时沈丽丽在打电话联系卖东西,沈丽丽教沈彦红按照纸上的电话号码给打电话,因为其眼睛不好,看不清字,说话也不利索,沈彦红干不了就没干。(4)刘艳荣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笔录证实沈丽丽是自己叔伯兄弟媳妇,去年夏天时到沈丽丽那呆着,知道沈丽丽是卖化妆品的,但不知道怎么卖,没有帮助沈丽丽打过电话推销化妆品。3、搜查笔录及书证、物证照片(1)公安机关在沈丽丽居住地搜查并扣押的书证及物证照片A、客户信息单证实沈丽丽在网上购买的客户信息单,并冒充电视购物工作人员根据该信息单给客户打电话,骗取客户钱财。B、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沈丽丽于2014年10月11日开始租赁刘志成位于平泉镇万馨花园小区B7一单元602室房间一间,租期为一年。C、证实沈丽丽用于实施诈骗的部分物品。网络电话系统1部,电话座机3部,手机1个,工商银行卡1个,笔记本2个,化妆品8套,贵宾金卡3个,U盘1个等物品。(2)在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相关书证A、月结协议书、沈丽丽身份证及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复印件证实沈丽丽分别于2013年7月5日和2014年7月4日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对沈丽丽的货物进行承运并代收货款,货款返款方式为一周一返,即上周产生的代收款,双方核对确认后本周五前返款。该公司扣除各项费用后将代收货款打入沈丽丽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工行北京朝阳双桥新村储蓄所,开户名称为沈丽丽,银行账号为×××。B、发货明细单证实自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沈丽丽承运并代收货款计650人,金额人民币261559.00元。C、打款明细单证实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0月27日,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为沈丽丽代收货款人民币261572.00元,扣除费用后实返给沈丽丽人民币207706.66元。(3)沈丽丽卡号为×××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打款明细单所记载的除2101.72元货款在2014年12月29日之前未打入沈丽丽银行卡外,其余205604.94元已打入沈丽丽银行卡。该笔应返还沈丽丽货款系扣除费用880.28元之后的货款,即该笔实为被害人支付货款2982元。4、被害人陈述及部分物证照片牛辉霞等(包括第三卷、第四卷、第五卷)107人均陈述了被骗的过程,与被告人沈丽丽供述的诈骗过程基本一致,且上述被害人均在提取的宅急送发货明细中,证实沈丽丽诈骗事实的存在。(二)销售保健品部分事实证据1、沈丽丽供述2015年1月23日笔录:证实沈丽丽让其婆婆刘桂莲在平泉工商银行办过一张卡,其用这张卡卖保健品,也通过买化妆品的那个人买了不少保健品,然后再卖出去。是500多元钱进的,卖980元。也是通过宅急送代收款,然后打到刘桂莲的卡上。记不清都是什么保健品了。看包装挺正规的,不知道有没有作用,不认识卖保健品的人,就是网上联系的,在网上联系着买的。通过QQ联系,那人的QQ号也接长不短的变,自己也记不住,也买一次货用挺长时间,那人估计卖差不多了就跟沈丽丽联系了,沈丽丽根本找不到也联系不上他,他说东西不是假的,自己也没看见过具体的东西,就是向那人买了,那人就直接给宅急送了,宅急送再邮走,卖给了多少人记不清了,主要是秦皇岛的,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买保健品没发票,其没有经营保健品的资质。2、证人证言(1)张福超的证言2015年1月8日笔录证实沈丽丽曾让自己的母亲刘桂莲到工商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是沈丽丽用的,干什么用不知道。(2)刘桂莲的证言2015年1月8日笔录证实沈丽丽是自己的二儿媳妇,自己曾和沈丽丽一起在办过一张银行卡,是沈丽丽用的,不知道做什么用的,自己没和宅急送办过业务。(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及物证照片证实2014年8月份,通过收音机广播听到药品广告,打电话购买了4盒鹿茸洋参片和一瓶延时喷剂,支付货款980元人民币。物证照片证实了购买的延时喷剂情况。(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的内容与赵某某基本一致。3、书证(1)月结协议书证实沈丽丽以刘桂莲名义于2013年5月4日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对沈丽丽的货物进行承运并代收货款,货款返款方式为一周一返,即上周产生的代收款,双方核对确认后本周五前返款。该公司扣除各项费用后将代收货款打入刘桂莲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工行河北承德泽州支行,开户名称为刘桂莲,银行账号为×××。(2)发货明细单证实自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沈丽丽承运鹿茸洋参片及延时喷剂和礼品并代收货款计34人,金额人民币33320.00元。(3)×××号银行卡打款明细单证实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为沈丽丽代收货款人民币33320.00元。(4)×××号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将代收的货款扣除费用后计30667.60元已打入该银行卡。(三)总体部分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由匿名举报至平泉县公安局,该局于当日立案。2、户籍证明证实沈丽丽的自然情况,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抓获经过证实抓获沈丽丽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沈丽丽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丽丽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丽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玉娟审判员 赵树成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