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征与苑北玉、苑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马征。被告:苑北玉。被告:苑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征诉被告苑北玉、苑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马征负担。审判员常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