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朱运生、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朱运生,黄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代表人:曾国光,行长。委托代理人:阮雅静,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运生,男,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被告:黄小梅,女,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