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日照驰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佰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驰丰商贸有限公司,安佰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驰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彩。被执行人:安佰聚。申请人日照驰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佰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504923元,案件受理费4425元,保全费3020元,违约金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日照驰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工程款45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鹏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