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雁与上海普多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雁,周建,上海普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雁,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周建,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普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经济补偿款、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7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国、陆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1507、1508室的房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普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XXX号四、五号楼内查封的财产,扣留了被执行人周建、上海普多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绿城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款。目前上述房产及财产均已进入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拍卖变现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权,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卫国审 判 员 陆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