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吴晓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吴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委托代理人:黄思燕。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琛。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吴晓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吴晓昌信用卡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吴晓昌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电白县(区)XX大道XXX号XX栋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号,面积:164.41平方米】一套。查封房产的金额以XX万元为限。申请人提供自有的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晓昌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电白县(区)XXX大道XX号XX栋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号,面积:164.41平方米】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查封房产的金额以XX万元为限。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