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文杰等与王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等,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等被执行人:王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民初字第007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卫东(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东(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卫东(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卫东(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0910599001892600的存款人民币909973.2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