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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张文学、张文茹、张文兰、张文芝、张文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张文学,张文茹,张文兰,张文芝,张文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李素英,女,9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小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学,男,59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文茹,女,61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文兰,女,6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文芝,女,6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文军,男,51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东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英诉被告张文学、张文茹、张文兰、张文芝、张文军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素英以已经与五被告基本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学、张文茹、张文兰、张文芝、张文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