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张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94号原告:王东,男。被告:张明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张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撤回对被告张明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现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