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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文秀等与张文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本院2014年11月19日对原告张文秀、陈瑞芬与被告张文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三自然段落后面遗漏“上述事实,有张文秀、陈瑞芬与张文田的陈述;张文秀、陈瑞芬提交的照片;张文田提交的照片、证明、西墙建设明细表;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在案佐证。”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郭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