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文秀等与张文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本院2014年11月19日对原告张文秀、陈瑞芬与被告张文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三自然段落后面遗漏“上述事实,有张文秀、陈瑞芬与张文田的陈述;张文秀、陈瑞芬提交的照片;张文田提交的照片、证明、西墙建设明细表;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在案佐证。”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郭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