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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保山与被告孙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山,孙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50-1号原告杨保山,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生,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孙月兰,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山诉被告孙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90000元财产,保证人刘海建提供盛兴西路198号新市区政府宿舍27-4-2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海建名下盛兴西路198号新市区政府宿舍27-4-2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倩  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