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保山与被告孙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山,孙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50-1号原告杨保山,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生,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孙月兰,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山诉被告孙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90000元财产,保证人刘海建提供盛兴西路198号新市区政府宿舍27-4-2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海建名下盛兴西路198号新市区政府宿舍27-4-2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倩 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