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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刁保甲、董双芹、赵莲英与王佑芹、乔阿全相邻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保甲,董双芹,赵莲英,王佑芹,乔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刁保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董双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莲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佑芹,女,汉族。被执行人乔阿全,男,汉族。关于刁保甲、董双芹、赵莲英与王佑芹、乔阿全相邻关系一案,刁保甲、董双芹、赵莲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佑芹、乔阿全依照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条,将被执行人王佑芹、乔阿全的排污水管顺被执行人的墙脚买入土中流出,不影响申请人的通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疏通堵塞的排水洞达成协议,由汪中有为其疏通施工,施工费共计172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以判决,排水洞以外的埋管施工由被执行人王佑芹、乔阿全自己施工。现道路已施工清理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4)隆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