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黎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肖某,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