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军,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89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军,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于和,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八里村。本院在执行王利军与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