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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光群、郑永德诈骗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绕贵芬,吴光群,郑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绕贵芬。被执行人吴光群。被执行人郑永德。关于吴光群、郑永德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由吴光群、郑永德退赔绕贵芬27800元人民币,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永德于2014年4月14日退赔了绕贵芬11330元,下欠16470元。后因吴光群、郑永德未退赔下欠16470元。申请人绕贵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光群、郑永德现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绕贵芬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2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绕贵芬发现被执行人吴光群、郑永德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贾云友审判员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