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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玉芹、孙义梅等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孙来弟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玉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义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义来。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孙义春,系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之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义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负责人:冬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来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亚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会增。再审申请人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孙来弟、刘亚明、孙会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48号及本院(2014)唐民终裁字第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系平等民事主体,且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就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在第二轮延包时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未经申请人同意与另三被申请人私自签订了承包合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民委员会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孙来弟、刘亚明、孙会增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此时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玉芹、孙义梅、孙义来、孙义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