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兆力与顾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兆力,顾松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金兆力。委托代理人丁岳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兆力与被告顾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兆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兆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兆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金兆力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