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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翁佳平与罗祝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佳平,罗祝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翁佳平。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祝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佳平诉被告罗祝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佳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祝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