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炳福与刘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炳福,刘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柳炳福。被告:刘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炳福与被告刘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柳炳福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