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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炳福与刘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炳福,刘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柳炳福。被告:刘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炳福与被告刘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柳炳福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