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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