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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烈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烈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25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9743186-5。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烈远,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烈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