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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徐永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贵,徐永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贵,男,农民。被执行人徐永仓,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张德贵诉被告徐永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徐永仓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德贵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将执行标的1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时彦昌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