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祥森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32号罪犯冯祥森,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祥森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6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冯祥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祥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祥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且无证据证实���无执行能力,应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祥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