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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庄海燕与张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燕,张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庄海燕,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靖县。被告张淑惠,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海燕与被告张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海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海燕以欲与被告张淑惠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庄海燕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