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庄海燕与张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燕,张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庄海燕,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靖县。被告张淑惠,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海燕与被告张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海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海燕以欲与被告张淑惠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庄海燕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