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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朱某乙,女,汉族,居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