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朱某乙,女,汉族,居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