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颖异与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颖异,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94号原告方颖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昌银,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旭,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负责人郑东旭。委托代理人高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颖异诉被告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谷园公司)、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昌银,被告财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琳,被告稻谷园公司、财富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稻谷园公司的股东,被告财富分公司系被告稻谷园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二被告自成立后一直正常经营且有盈利。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向二被告发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二被告的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但二被告均出具了拒绝申请的书面回复。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提供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审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稻谷园公司辩称,原告的申请可能涉及被告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可能导致公司的效益下滑。被告财富分公司之前的负责人不配合原告查阅账目,被告稻谷园公司无法控制。被告财富分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被告稻谷园公司原股东王某在设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的签名不符,被告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被告财富分公司是2008年9月成立,原告是2014年2月才受让股权,被告财富分公司对股权转让不知情。被告稻谷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旭与被告财富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女系夫妻关系,被告稻谷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旭为了取得被告财富分公司的经营权,串通原告进行本次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稻谷园公司于2006年8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郑东旭,王某为公司监事。财富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8日,负责人李某女。2014年2月20日,被告稻谷园公司通过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决议,同意股东王某将其占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1000元转让给原告方颖异,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同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5年5月5日被告财富分公司负责人由李某女变更为郑东旭。另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二被告发出《申请书》,申请查阅二被告的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告稻谷园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答复函》,认为原告申请查阅的文件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如泄露将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滑,拒绝了原告的申请。查询被拒绝后,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单》、《股东股权转让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申请书》、《答复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另外,被告财富分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以证明本案系被告财富分公司原负责人李某女与郑东旭之间的家事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稻谷园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通过股权受让取得了被告稻谷园公司的股权,并因此获得被告稻谷园公司的股东资格,依法享有法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股东知情权。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向二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告稻谷园公司以原告要求查询的文件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但是被告稻谷园公司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查询的文件等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故对于原告方颖异要求查询二被告的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被告应当将上述账簿交由原告查阅。至于原告查阅后是否进行审计,系原告利用上述查阅资料的具体方式,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本院不做审理。原告要求查阅原始记账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被告财富分公司虽然认为原告受让被告稻谷园公司股权的过程不真实,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被告财富分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财富分公司认为本案系李某女与郑东旭之间的家事纠纷,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李某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即使李某女与郑东旭之间确实存在家事纠纷,但该纠纷也不能在法律上构成阻却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由。因此,该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交提供给原告方颖异查询。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减半收取50元,及财产保全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谷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