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冀中公安局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伙同卢占德、卢士超(二人在逃)携带手摇钻、卡子、阀门等工具在饶阳县合伯村北大堤采油三厂输油工区管辖的楚任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于2016年1月份多次在该打孔处盗窃原油,李某参与盗油四个晚上,每晚盗窃原油1.5吨。2016年1月10日晚,李某与卢占德、���士超再次在该打孔处盗窃原油时,李某被当场抓获,现场回收原油0.72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吴某、陈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收证据清单、含水证明、原油接收计量凭证,价格证明、被告人户籍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盗窃原油,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伙同卢占德、卢士超(二人在逃)携带手摇钻、卡子、阀门等工具在饶阳县合伯村北大堤采油三厂输油工区管辖的楚任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于2016年1月份多次在该打孔处盗窃原油,李某参与盗油四个晚上,每晚盗窃原油1.5吨。被告人李某与卢占德、卢士超再次在该打孔处盗窃原��时,李某被当场抓获后于2016年1月11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单位在盗油现场回收原油0.72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2016年1月8日下午3、4点钟,同村卢占德叫其去偷油,挣了钱对半分,其同意。大约下午6时许,其和卢占德骑着辆摩托车来到合伯村村北边的大堤下边。卢占德将埋在地下的管线挖出来,其和卢占德打开阀门,开始偷油。其负责在现场接油,卢占德在旁边放哨,从晚上六点多一直接到了1月9日凌晨一点多,一共接了32袋油,每袋一百来斤。后卢占德开来一辆面包车,其和卢占德一起把接好的原油装到了面包车后面。然后卢占德开着面包车去送油。2016年1月10日下午,其和卢占德又一起去钻孔处偷油,偷了十几袋就被采油三厂保卫的人抓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盗窃���油使用的编织袋是卢占德拿去的。卖原油也是卢占德联系的。偷油是按股参加的,其与卢占德、卢士超各占一股。去年11月卢士超和其说打眼去,卢士超带其到卢占德家里拿出打眼工具,有手摇钻、卡子、把铁皮粘到油管上去的AB胶、一根两米左右长的两头都带阀门的高压管、一把铁锹、手电筒。当晚6点多,其和卢占德、卢士超骑着摩托车来到饶阳县留楚乡河伯村北面大堤的北侧7、8米的地方,三人轮着挖了一个多小时,管线露出来,是一条南北走向的黄色的铁管线,管线上有黄色保护层,剥开塑料保护层,管线有4、5寸粗,卡子是其用AB胶粘上去的,然后其在卢占德的指挥下,用手摇钻钻眼,钻了一个多小时,卢占德说把钻倒出来,看到手摇钻钻头有原油,管线没往外冒油,卢占德说把高压管阀门上上吧,其就把阀门拧上了。然后其三人又把土添回坑里���隔了二十来天,卢士超叫其去偷油,当晚6点多,从卢占德家三马车上拿下30多个塑料编织袋、铁锹、铁筐,卢占德、卢士超骑摩托车,其坐他们的摩托车到了打眼的地方,卢士超拧开阀门,其和卢占德用塑料袋装油,卢士超和卢占德轮着放哨,当晚两点左右,放了28、9袋原油,后卢占德开来一辆浅灰色的面包车,三人将油装车,后卢占德把车往东开走了,其和卢士超把铁锹和铁筐藏在旁边的枯草丛里,其坐卢士超的摩托车回家了。每袋都装一百来斤原油,当晚总共偷了一吨半左右原油。又隔了两天,其三人又偷了第二回原油,过程和第一回差不多,这次装了有30多袋,又隔了一天晚上,三人又偷了第三回,也是30来袋,第二天卢占德给了其一千九百块钱。今年1月8日,卢士超的父亲卢刚强放哨,每次给卢刚强150块钱,当天偷了32袋原油,没分钱。今年1月10日晚上7点多钟,装了10来袋的时候,被采油三厂保卫发现给抓住了,然后被扭送公安机关了。卢占德说卖油每次每吨1400元,重量是1吨半左右。2、证人吴某的证言,从2015年12月24日单位输油管线压力有曲线变化,经定位在饶阳合伯村北在大堤处,在楚任输油管线这一带逐一排查,发现饶阳县合方堤北大棚东南30余米的地方有盗油痕迹,2016年1月10日20时蹲守时发现两个人正在输油管线的钻孔处用编织袋装原油,抓获了一个人,另一人骑摩托车逃跑。现场有一个钻孔接出一段管子,旁边有装好的10余袋原油,还有一堆待用的编织袋。每袋原油有40多公斤。其单位有输油管线压力差记录,一共在这个钻孔处丢了大概20余吨。3、证人陈某的证言,输油工区最近总是丢油,通过定位发现是从饶阳合方那一段出了问题,2016年1月10日21时其与同事吴某在合方村村北大堤下蔬菜大棚旁边蹲守,发现有两个人在那里正在用纺织袋装原油,抓获一人,另一人骑摩托车逃跑了。在他们装油的地方发现输油管线被打孔了,打孔处接出一个几米长的高压管,高压管还接着一个阀门,这两个人就是通过带阀门的管线在那里放油接原油的。4、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有一个深1.5米的坑,坑的底部是南北走向的输油管道,有一段管道的防腐层被去掉,上面被安装一个盗油装置,该装置是通过粘接的方式固定安装的,该装置全高18厘米,由弧形钢板、短节、阀门组装成,在阀门的顶端连接高压胶管,整体长5米,顶端安装一个阀门,最末端连接一个短节,管内可以看到有原油的痕迹。5、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警大队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8日李某分别对两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其同案犯卢占德、卢士超。6、河北省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违法犯罪信息库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无违法犯罪纪录。7、河北省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11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8、接受证据清单、原油含水证明、原油回收交接计量凭证各一份,证实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接受采油三厂输油工区提供的原油含水证明及原油回收交接计量凭证各一份。扣押15袋原油共计0.72吨,含水为零。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财务处出具的证明,证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3日内供原油价格为1893元/吨。10、第三采油厂输油工区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至2016年1月10日,采油三厂输油工区管理的楚任输油管线报警仪显示曲线变化,定位于饶阳县合方乡合伯村北。经流量计计量显示每天丢失原油约3吨。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左忠诚审 判 员 孙慧卿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