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03号罪犯王涛,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故意(间接)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涛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5)内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一二年六月、二○一三年十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人民币31753.26元。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累计考核分492.40分,记功六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