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建仓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仓,杨建仓诉请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天津市博爱道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拆迁户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答复意见》行政行为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51号起诉人,杨建仓,女。起诉人杨建仓诉请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天津市博爱道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拆迁户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答复意见》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建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