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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张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唐县。被执行人张某甲,住唐县。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2014)08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要求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08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