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1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委托代理人:龚连明,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崔振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