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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1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委托代理人:龚连明,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崔振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