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祥光与王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光,王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王祥光。被告王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光诉被告王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祥光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高 田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