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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祥光与王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光,王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王祥光。被告王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光诉被告王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祥光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高 田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