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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蔡义坚诉周启森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义坚,周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蔡义坚,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启森,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以(2010)深龙法执字第8633号立案执行。在原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2073.73元(人民币,下同),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返还剩余借款本金77926.27元;2、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3、承担执行费106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启森所有的价值107141.51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26日为28146.2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蓝旭华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