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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玮与青海省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天瑞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青海省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天瑞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张玮,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毕海宁、张满成,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邬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妍,青海劲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天瑞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苏贡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启海,该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玮诉被告青海省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天瑞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玮以其已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玮的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88元减半收取28644元,由原告张玮负担,余款28644元,退还原告张玮。审判长  张敏娟审判员  林建平审判员  梁欣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书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