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树峰与被执行人宋顺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树峰,宋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唐树峰,被执行人:宋顺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树峰与被执行人宋顺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辽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2015年1-6月份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