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郭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自由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