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戴兵与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汪海丽、庞波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汪海丽,庞波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6号原告戴兵。被告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汪海丽。被告庞波鸿。原告戴兵诉被告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汪海丽、庞波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兵诉称:2014年9月2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代表,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出借1500万元,并对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财产、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9月29日,原告根据被告所提供抵押担保物落实情况向被告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出借900万元,但被告自2014年10月欠付利息至今,构成违约。请求: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3%从2014年10月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止)、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按所欠利息总额的20%计算至支付完利息之日止);被告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29万元;确认原被告双方关于彭州市天彭镇绣城路北段58号“西环财富广场”面积共计4218平方米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责令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被告汪海丽、庞波鸿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系南充市亿家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亿家理财公司”)作为中介而签订,且由该公司提供合同版式,表明亿家理财公司参与了本案借款。而亿家理财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2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案涉借款与其涉嫌的刑事犯罪行为存在联系。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兵的起诉。戴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8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朝阳审 判 员 何顺红人民陪审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