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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荣沛玉与谷林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沛玉,谷林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荣沛玉,男,汉族。被执行人谷林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因冻结金额暂不足以偿还全部义务,仍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二、中止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