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804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牛汉恩诉马渭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汉恩,马渭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牛汉恩,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渭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牛汉恩诉马渭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渭溱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坤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