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石狮支行与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369-1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王志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炳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炳森,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丁丽玲,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执字第369号一案指定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施静澜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