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张某某,赵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90-1号原告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某某,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76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200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山东省广饶县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之子、被告赵某某之夫、被告李某之父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广饶县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为三年,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该房产实施买卖、抵押等改变现有状态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