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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浮中,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与王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无生育。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矛盾。2015年1月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原审审理中,朱某为证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提供了王某某、朱某谈话录音光盘一份及录音书面文字材料,以及王某某的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一组。朱某认为,录音中王某某承认了外遇事实,通过王某某与外遇对象的QQ聊天记录能反映出王某某对婚姻的不忠。王某某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录音中王某某也未承认其有外遇。王某某对QQ聊天记录的截图的来源表示怀疑,该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故王某某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为了证明王某某没有外遇,王某某提供其家人与朱某、朱某母亲的谈话录音光盘一份及录音书面文字材料,朱某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朱某认为该段录音也不能证明王某某没有外遇。原审审理中,双方虽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朱某坚持王某某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王某某否认其对婚姻存在过错,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王某某、朱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结婚时间短暂,且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双方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现王某某要求离婚,朱某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关于朱某提出的王某某对婚姻负有过错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朱某提供了一段录音及QQ聊天记录来证明王某某存在外遇,首先,即使该录音真实记录了王某某、朱某之间的对话,但该录音中王某某并未承认其有外遇;其次,QQ聊天记录仅仅是电脑截屏,由于该证据未经公证固定,法院难以确认其来源。由于朱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王某某亦否认其有外遇,故对朱某的主张法院难以采纳,对朱某要求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准予王某某与朱某离婚;二、离婚后,王某某、朱某自行解决居住。原审判决后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录音文件中,王某某明确承认有过外遇,另结合录音的上下文足以认定王某某有外遇。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某某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是否有外遇并对婚姻负有过错责任。对此,朱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朱某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朱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