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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马锦成,宝应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