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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传友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友,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18-2号原告:李传友,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友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传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涛投资经营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鲁信水产品冷藏厂内的厂房、办公用房及制冷设备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原告李传友所有的日房权证岚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徐涛投资经营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鲁信水产品冷藏厂内的厂房、办公用房及制冷设备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10万元);二、将财产担保人原告李传友所有的日房权证岚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仲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