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贾荣、刘贾琦与安丘经济开发区莲花山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贾荣,刘贾琦,安丘经济开发区莲花山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刘贾荣(曾用名彭荣荣)。原告刘贾琦。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贾春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星才。被告安丘经济开发区莲花山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委托代理人吴本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贾荣、刘贾琦诉被告安丘经济开发区莲花山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贾荣、刘贾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贾荣、刘贾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贾荣、刘贾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刘贾荣、刘贾琦负担。审 判 长 张学福人民陪审员 马同祥人民陪审员 凌兰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淑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