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李金妹、徐元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凤。被执行人李金妹,经商。被执行人徐元铭,曾用名徐元明,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陈金凤与被执行人李金妹、徐元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金妹、徐元铭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8711.1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32元。权利人陈金凤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元铭在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帐户,已被依法冻结;被执行李金妹,徐元铭有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新兴路18号的房产,也被本案依法查封。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