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郝某某,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郝某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搜索“”